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恰巧被害人属于某种特殊体质或患有某种疾病,某行为结合某体质共同导致某危害后果,即“行为 体质(疾病)=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形,后果是否归属于行为?
比如,我为了给女神庆祝生日,在她家门前燃放二踢脚,学名叫双响爆竹,突然的“叮当”两声,将她患有严重心脏病的爷爷吓死,我是犯罪吗?
首先可以肯定,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上,有行为,有结果,又不缺因果关系,可以肯定我的行为是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因为我突然的放炮举动,引发了她爷爷心脏病发作,这是客观事实,她爷爷的死是我造成的。
是不是犯罪就要看我的心理态度,如果我明知她爷爷患有心脏病,还这么干,在有责性层面就不缺乏故意或过失,成立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我不知道这事儿,也没有理由、没有义务去知道,则纯属意外,非犯罪行为。常见的还有血友病,思路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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