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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马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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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性”指的是特定行为产生具体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非特殊的、异常的。还说那个案例,我开枪打了张三,没打死,张三住进了医院,结果医院着火将张三烧死。根据条件说,我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在相当因果关系说眼里,由于我无法预见管理严格的医院也会发生火灾,医院起火对于来说就是异常的。其实也不光对于我,换成谁都无法想像医院这种地方会起火,那里又不是易燃材料生产工厂。所以,我的行为与张三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无因果关系,我是杀人未遂。这样,比照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理缩小了处罚范围。

但该说也并非完美无瑕,在“介入因素”场合,其推理模式为“介入因素异常,就否认结果与前行为的因果关系”,但此种说法并非在每个“有血有肉”的案件中都能畅通无阻地达致正义。比如,甲在某地将乙打成重伤后离开,路过的该地的丙见地上躺着一个人,仔细一看是自己的仇人乙,遂对乙又是一顿猛揍,最终乙死亡。对于甲来说,“丙也恰巧出现在该地、丙也恰巧和乙有仇怨、丙也恰巧狠揍了乙”,完全是异常的,谁没事儿会闲的去预料这些事儿!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就没有因果关系,也可以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介入者丙切断。但是,看整个事件,如果甲不把乙打成重伤,乙挨揍之后就会离开,不会躺在那里被丙发现;再说,怎么就能完全排除甲的伤害行为完全不是乙的死亡原因?所以,从基本道理出发,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很合适。这就是相当因果关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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