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一致,不能相差悬殊。
上一章节说到的“命换花卷”的案例显然不符合这个标准。这里还有注意的是,法律规范只是说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还要造成重大损伤后果的才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要看准“明显”这个字眼,即防卫只要不“明显”过分,就是正当防卫。因为你想,在合法权益面临侵害时,尤其是人身权益,在如此危急紧张的状态下,谁还有精力好好挑选手里的工具、谁还有心情仔细分析一下符不符合刚才说的“大体一致”条件?拉倒吧,拿起一个差不多就开干吧,要不可能就错过防卫时机了,不随便动枪开炮就中。
至此,已说完了正当防卫的全部成立条件,我们把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有“一般”就会有“特殊”,继续说说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究竟是防卫起因、防卫意识还是防卫限度与一般正当防卫不一样?答案是防卫限度,特殊正当防卫的其他成立条件与一般正当防卫完全一致,差别只是在限度条件上。
下一章节继续说特殊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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