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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放虎归山 (2/2)

材生小刘早就看理工学高材生小王不顺眼,想揍他一顿消消火,于是在操场上指着小王骂道:“你个怂货,有种干我啊”(这里省略若干辱骂词汇,否则发不出去)。小王气不过,真的来打小刘,小刘见时机成熟,还手将小王打成轻伤。这个例子里,小刘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是其有加害小王的故意,也有殴打小王的行为,与一般故意伤害罪无二样。不同的是他懂得利用所学的正当防卫知识给自己的不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恶意使用制度,钻法律空子。对他的这种行为当然不能惯着,定他龟孙一个故意伤害罪。

二是相互殴斗,即双方都以加害对方的目的,相互实施攻击行为。东北大街上,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甲说:“你瞅啥!”

乙说:“瞅你咋地!”

甲说:“不服呗?!”

乙说:“嗯呐,不服!”

甲说:“不服就比划比划呗!”

乙说:“行,陪你练练!”

甲说:“行,你说吧,啥时候,在哪噶的?!”

乙说:“那就现在,在这块儿得了呗!”

接着二人同时动手,扭打在一起,互相殴成轻伤。同理,此例中,甲乙同时动手,谁都不具有防卫意识,都是奔着损伤对方身体健康权益而实施行为,且造成了轻伤后果,都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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