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继续看第四个标准——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先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可以这么说,尽管介入因素异常,即先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导致介入因素“必然”或者“通常”产生,但如果介入因素所生风险属于先行为人负责排除的范围,或者这么说,先行为人有义务排除介入因素产生的风险,结果依然要归属于先行为人。
小刘是个酒鬼,患了扁桃体炎住进医院,医生小王给他输了液。输液后,小王再三叮嘱小刘:“给你输液的药物中含有头孢,记住,一定不能喝酒,一定啊,喝了没准儿就得死。”小刘点头称是。小王知道小刘很贪杯,一顿无酒不欢,于是仔仔细细检查了病房的每一个角落,生怕小刘藏酒。小王没有搜到酒,这才放心离开。一个小时后,小刘酒虫上头,痛苦地抓着头,隔壁床患者小宋见他着实可怜,拿出一瓶酒,道:“哥们儿,别忍着了,喝点儿吧,人生能有几回醉啊。”有了小宋的怂恿,小刘道谢,拧开酒盖,将瓶中酒“吹”掉。过后,小刘开始全身潮红、心慌胸闷、恶心呕吐,小王从病房外看到了小刘的惨像,同时看到他身边的酒瓶,暗道:“我学过点儿刑法,你偷喝酒的行为不是我先前医治行为必然的结果,对我来说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你死了也和我无关,我还着急下班,不抢救你了。”系统经过法律培训的我要替小刘说句话:“对不起,小王,这么想你会进去的,虽然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但你作为医生,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必须极尽所能进行救助,这是法律给你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介入因素异常撞上了法律义务,要退避三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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