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先行为人是三哥,不难发现。介入因素没有显示得很明显,因为上一章节的字数问题,作者留下了开放空间,这章把它明确为医生的行为,也就是介入因素种类中的第二大类——第三人的行为。
毋庸置疑的是四弟中蛇毒的结果由三哥一手造成,作为先行为人的三哥将毒蛇放置于四弟脖子上的行为客观上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对比标准一,四弟死亡结果肯定要归属于三哥,他跑不了。
那么第三人医生有责任吗?这就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假设两种情形:第一种,医生先前完全按照医疗规程诊治四弟,只是再给四弟注射血清时,打了一个喷嚏,使推注射器的手停顿了0.1秒。也就是这0.1秒,蛇毒的势头盖过血清,导致四弟死亡。喷嚏这东西谁也不能憋住不打,不是医生所能左右,况且医生其他诊疗措施完全合乎规范,这种情况下应判定医生只存在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对比标准三,可以说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小,结果不得归属于医生。第二种,如果医生故意把鸡蛋清当成血清给四弟注射,四弟死亡,可以说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也较大,则结果共同归属于三哥和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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