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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自爆身份 (2/2)

事实相对于我用刀杀张三而言,就是介入因素,也可以说张三的死不违背我的意志,只不过是具体死法与我的计划不一致。

为了区分,把我刀砍张三的行为称为先前行为,把着火时间称为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在表面上或形式上阻隔了先前行为自带的危险将会导致的结果,而是独立造成结果发生。

所以,这种情形下,需要解决危害结果是归属于先前行为还是归属于介入因素的问题,进而确定究竟是先前的行为还是介入因素(当介入因素表现为他人的行为时)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

说判断方法之前,先把介入因素整体看一下,介入因素共分成以下几个大类:

第一大类是“被害人自身行为”,如我持枪追杀张三,张三慌不择路跳进了湍急的河流,结果被淹死。再如,甲为了杀乙,一棍打在了乙的头部,乙昏倒。甲以为乙死亡,离开现场。乙未死,醒来后踉踉跄跄走到路边拦车呼救,结果被一辆车撞死。

第二大类是“第三人的行为”,上个例子中乙被车撞死,对于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而言,司机的肇事行为就是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大类为“先行为人的次行为”。如,我以杀人的故意打张三,把他打到昏迷,我以为他死了,又出于毁尸灭迹的目的将他埋了起来,结果张三死于被埋窒息。那么“埋尸”相对于之前的殴打行为而言,就是我这个先行为人的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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