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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章打官司(求订阅) (1/2)

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的脸。

但每个人内心都有一杆秤,谁来衡量正义呢?

七月一号这天,天气十分的闷热,北冥监察司就设立在台北县。

华敢,24岁,尖头狗属种的人妖混血,继承了她母亲的血脉技之一的-兽化,又继承了他父亲华标的火系神通,但因为某种缘故,所以体内的神通经脉与妖力无法觉醒,这些技能。

因为是混血,获得这些还未觉醒神通的华敢一直娇生惯养,平时嚣张跋扈贯了,经常架着马车到处瞎溜达。

路怒症见得多了,可谁开马车会带着这么一把长刀啊!这种刀具属于管制刀具,人妖混血如果携带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很显然这把长刀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在北冥监察司里面,告与被告都齐聚一堂:吴沐,华标、关双双。

关双双是只犬妖,大约30岁左右,看上去是像一位普普通通的家庭主妇,她个子不高,眼睛大大的,鼻梁高高的,嘴巴小小的,五官搭配起来十分完美,身材偏瘦,有一头黄色的头发,头发向后集中被一个粉色的头绳扎成一缕,并缕到胸前,形成一个侧马尾,看上去弱不禁风的。她听说自己的儿子被人晓晓给砍死了,眼圈都哭了,每日以泪洗面,直到现在。

在监察司内,这起案件发生之后,对陈晓晓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在周沫沫的辩护中,根据大明律理,认为晓晓属于正当防卫,依照就会依照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张府的“讼师”诉讼中,晓晓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律法意义上的“行凶”了,《律法》第**条第*款对“行凶”的认定为是否构成危及人身安全。

周沫沫指出,华敢是醉酒驾马车,违反了交通法。跟晓晓产生碰撞之后又发生口角,矛盾升级后动了拳脚,随后华敢又从车里面拿出了一把砍刀,对晓晓进行了连续拍打,事态再一次升级,此时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晓晓的人身安全。

张府的讼师认为晓晓在拾取砍刀反击之后,又进行了追砍,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嫌疑,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判处10年的监禁。

一听十年监禁,晓晓惊讶不已。

对于这点,也周沫沫是这样反驳的:“防卫过当也有相关规定,《大明律法》第**条第*款就有了说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接着她又解释了起来:“晓晓虽然进行了追砍,但反击是一个连续性过程,砍中的五刀和追砍的两刀尽管有间隔、空间有距离,但属于同一个行为,不能独立分两种情况。晓晓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意图,并无不妥。

……

七月一日,北冥监察司对“台北震川路陈晓晓至华敢反杀案”发布通报,陈晓晓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站在被告席上的晓晓听到后,欣喜万分。

而被告席的另一边,华敢的母亲听到这番通报后,两眼一番,直接瘫倒在地上了。

华标见状,立马抱着她的身体,抱头痛苦起来。

……

七月七日,七夕节那天夜里,灯光通明,十分的热闹。。

爱是缘分,爱是感动,爱是习惯,爱是宽容,爱是牺牲,爱是体谅。

情人节要到了,预祝有情的你永远浪漫、热情的你永远青春、真情的你永远开心、纯情的你永远快乐、深情的你永远甜蜜、痴情的你永远幸福!

情人节已经过去了,浪漫够了吧;大餐吃多了,腻了吧;开销多了,心疼了吧;今天没有人发短信,失落了吧;现在收到我的信息,知道该对谁好了吧!呵呵,朋友,祝你每天都快乐!

晓晓身穿一件粉红色的衣服和干净利落的吴沐在台北的红毛楼里面游玩。

红毛楼是俗称,原名叫赤崁楼,是建筑群庭院,南面的海神庙和北面文昌阁,是两座红瓦飞檐的九州传统建筑,悬挂“赤崁楼”门匾的阁楼就是海神庙,内部陈列着有关赤崁楼的文史资料,绕道海神庙的后门,有两个像花瓶形状的门洞,代表“平安”的意思。

在红毛楼里面,晓晓拿着一串糖葫芦递到吴沐的面前,说道:“小吴沐,这糖葫芦可好吃啦!你快吃!”

吴沐听后,将手放在她的脸上,弯下腰来,贱兮兮的亲了她一口。

“呜呜……”

被亲的晓晓一下子没反应过来,等到反应过来后,一把推开了他,并娇羞着脸,嚷嚷道:“呀呀呀,这么突然,人家都没有准备好呢……”

吴沐听后,笑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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